順子決定將自己的頭銜定為「皇帝」非「國王」,這讓諸葛梁感到有些困惑。從歷史和權力本質上來看,皇帝與國王並無太大區別,但顯然順子並不這麼認為。因此,為了滿足順子的需求,諸葛梁只能開始著手處理相關的法律問題。
然而,這個過程並不輕鬆。順子的父親桐仁皇帝原本只是個企業家,後來自行稱帝。但諸葛梁心知肚明,這樣的「皇帝」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皇帝。桐仁從未制定過正式的憲法,這也讓順子面臨了巨大的法律空白。
諸葛梁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開始在網路上搜尋與「皇帝」頭銜相匹配的憲法文本。經過一番查找,他發現,現今世界上只有一個國家的憲法仍然提及「皇帝」這一稱謂,並且與他之前與傑弗瑞·史坦利·岡茨談論神學時提到的阿瑪泰拉斯大神有所關聯。這份憲法雖然已經頒布了數十年,期間未曾修改,內容具有相當大的參考價值。
諸葛梁心想:「既然順子想當皇帝,那這份憲法或許是唯一合適的模板。雖然其中的部分條文顯得有些與時代脫節,但稍作修改應該能符合現代需求。」
他立即著手修改這份憲法,刪除了原文中「放棄宣戰權」的條款。然而,他保留了「不持有陸海空作戰力量」這一條,並進一步補充道:「軍事力量由純私營的軍事企業管理」。這樣的設計既能避免軍事擴張,又符合帝國的企業化運作模式。其他條文則基本維持原樣,僅僅是把原文中的國號給去掉了。
修改完成後,他將修訂版本轉發給順子過目。隨後,他又開始查閱《皇室法》,這份與憲法相輔相成的法律文件同樣需要現代化的修訂。
隨著諸葛梁深入查閱《皇室法》,他發現這份與憲法緊密相連的法律文件中,充斥著許多外語專有名詞,這些詞彙讓他感到困惑不已。什麼「辛諾」、「奈辛諾」、「奧」、「蕉奧」、「科希茨」、「科泰希」、「科泰嵩」……每一個詞看上去都像是某種神秘的咒語,讓他頭昏眼花,完全無法下筆。
幸運的是,桐仁稱帝之後曾經發布了一版《皇室法》,將那些晦澀難懂的外語專有名詞翻譯成了更易於理解的詞彙,例如「辛諾」被翻譯成了「親王」、「奈辛諾」是「內親王」,「奧」是「王」,「蕉奧」是「女王」,而「科希茨」、「科泰希」、「科泰嵩」則分別是「皇室」、「皇太子」、「皇太孫」。對諸葛梁來說,這無疑是一個福音,至少在閱讀和理解法律條文時,他不必再為那些莫名其妙的詞彙而抓狂了。
於是,在修改《皇室法》的過程中,他將桐仁的版本作為辭典,不斷對照參考,將那些拗口的外語名詞逐一替換為更加明確的詞彙。
他翻開這份新版法典,眼前的文字清晰易懂,讓他能夠更專注於法條的實質內容。當他重新閱讀關於皇位繼承的條款時,眉頭依然微微皺起,對於條文中明確指出皇位僅能由男性繼承的規定感到不滿。這與他所堅持的男女平等理念形成了鮮明的對比,而他也不禁感慨:「如此刻板的性別分工,如何適應當今社會?」
隨著他的思考深入,他決定重新定義相關用詞,準備在新版法典中,讓所有王爵的稱呼不再依賴性別,這樣的改動不僅可以避免性別偏見,也為未來可能出現的跨性別或非二元性別皇族提供了法律保障。當完成修改後,他滿意地點點頭:「這樣一來,未來的皇室成員無論身份如何,都能獲得同等的尊重。」
諸葛梁繼續翻閱《皇室法》,試圖找出任何可能需要修訂的部分。當他查看到皇位繼承的相關規定時,眉頭已經因性別歧視的用詞而皺起,但他很快又注意到另一個更加突出的問題——整部法典中,竟然沒有任何關於皇帝退位的條款。
「真是奇怪。」諸葛梁低聲道,「難道這部法律假設皇帝只能在位到生命的終點嗎?可是,如果順子年長體衰,或者她希望在晚年過普通人的生活,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
他心中泛起疑問,當翻到《皇室法》的附則的時候,他發現了一個提及退位的法律——《皇帝退位及相關之皇室法之特別例外法》。然而,這部法律竟然沒有被完整納入《皇室法》的正文中,只是被附註提到。
「這是什麼?」諸葛梁皺起眉頭,對這部法律的名稱感到陌生。他立刻在網路上搜尋相關資料,試圖找出這部法律的內容。經過一番查找,他終於發現了一些線索。
他心中泛起疑問,於是開始在網路上進一步查找。經過一番搜尋,他終於找到了一些線索——這部名為《皇帝退位及相關之皇室法之特別例外法》的法律相當特殊,似乎是針對某一位特定皇帝的退位專門修訂的,加上該國的皇帝僅是個形象代言人,因此大家都不太介意這些細節。
諸葛梁仔細研讀了這部專法的內容,發現其條文設計頗為周全,其中明確規定了皇帝在退位後的禮遇與身份安排。雖然其中的條款頗具針對性,但他敏銳地意識到,這些條文完全可以被納入《皇室法》之中,成為一個正式且普遍適用的章節,而不僅僅是為某一位皇帝量身定制的特例。
「這樣一來,不僅可以為順子提供選擇的自由,也能避免未來的皇室因同樣的問題而陷入困境。」諸葛梁喃喃道,手中已經開始記錄需要修改的部分。
順子皇帝端坐在辦公室的辦公桌前,手中握著滑鼠,電腦屏幕上顯示著諸葛梁提交的憲法文本。她的眉頭微微皺起,目光在關於皇帝的條款上反覆游走,心中對某些內容感到不滿。這些條款涉及她的權力與職責,讓她不得不深思熟慮。
第一章:皇帝
第一條
皇帝為國家之形象代言人及國民總體之形象代言人,其地位係基於主權所屬之國民之總意。
第二條
皇位為世襲,依立法院所議決之《皇室法》規定繼承之。
第三條
皇帝關於國務之所有行為,皆須經行政院之提案或許可,由行政院負其責任。
第四條
皇帝僅得為本憲法所規定關於國務之行為,並無關於國政之權能。皇帝得依法律之規定,委任其關於國務之行為。
第五條
依《皇室法》之規定設置執政官時,執政官以皇帝之名義行使關於國務之行為。此時,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六條
皇帝依立法院之提名,任命行政院長。
皇帝依行政院之提名,任命司法院長。
第七條
皇帝依行政院之提案或許可,為國民從事下列關於國務之行為:
一、公布憲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條約。
二、召集立法院。
三、解散眾議院。
四、公告立法委員之選舉。
五、認證行政官員法律規定之其他官吏之任免,以及全權委任狀及大使、公使之國書。
六、認證大赦、特赦、減刑、免除刑之執行及復權。
七、授與榮典。
八、認證批准書及法律規定之其他外交文書。
九、接受外國大使及公使。
十、舉行儀式。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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