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件案件是刑事审判一庭审理的一件故意伤害案。这个案件原来是无铜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由省高级法院指定江滨中院审理。承办人是刑事审判一庭的审判员吴为俊。第一被告人赵强,赵强和几个小混混在街上摆摊卖水果,和另外几个同样买水果的人发生矛盾,赵强于二00三年一月三日,召集了十余人与对方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对方参与打斗的桑学良被人用刀刺死,伤口在左大腿内侧。根据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有三把同样的砍刀与致死凶器吻合,赵强持有其中一把。但三把砍刀上均没未检测到死者桑学良的血迹。桑学良的同伴中有两人指证凶手是赵强的同伙刘正飞,但刘正飞不承认用刀刺了桑学良。赵强在公安侦查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都承认是自己用刀刺死了桑学良。

但在无铜市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赵强当庭翻供,称自己在公安、检察院承认刺死桑学良史是因为公安、检察院对其实施刑讯逼供,让自己感到生不如死,而且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有诱供行为。

在无铜市中级法院审理期间,赵强的母亲多次到中共无铜市委、东江省委告状,称刘正飞的舅舅焦宏是中共吴铜市市委常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在这个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焦宏多次干预司法人员办案,为其外甥刘正飞开脱罪名。省高级法院为了钝化矛盾,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把案件指定江滨中院审理。

“赵强称其受到侦查人员和检察院的刑讯逼供有没有证据?”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邢德民问道。

“赵强身上是有伤痕,看上去像是鞭伤,但看守所并没有赵强被刑讯逼供的记载。不过像赵强这样的社会混混,身上有伤也是正常。”吴为俊答道。

“卷宗中为什么没有对桑学良的两个同伙指证的刘正飞的讯问笔录?”邢德民追问道。

“我们也询问过无铜市公安,他们的解释是,一是刘正飞本人否认。二是赵强已经承认是自己刺死桑学良,所以就没有做这方面的工作了。”

“那么赵强在翻供时是怎么说的?有没有说是谁刺死了桑学良?”

“赵强说,他知道自己在公安和检察院翻供没有意义,自己还要再被刑讯逼供。他们不让我睡觉,三天三夜都不让我合眼。他们用皮鞭抽我,还把我的头按在马桶里,呛得我鼻孔流血,几次差点把我呛死。赵强和我们说这些时竟然嚎啕大哭起来,赵强说他并不知道是谁刺死桑学良的,但肯定不是他。我们问他既然不是你刺死桑学良的,为什么公安一定要把刺死桑学良的罪名安在你的头上呢?赵强说不知道原因。”

“那么,刘正飞的舅舅到底是不是无铜市市委常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呢?”江群插话问道。

“我们调查了,无铜市市委常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焦宏确实是刘正飞的亲舅舅,刘正飞的母亲姓名焦伟,和焦宏是同父同母的亲兄妹。”

“我觉得这个案件应该退侦,桑学良的两个同伙都指认是刘正飞刺死桑学良的,公安都没有讯问刘正飞,这个漏洞太明显了。”苏虹说道。

皇甫新城点点头:“现在不是向无铜市公安局退侦的问题,而是建议省公安厅把案件的侦查权指定给其他市公安局的问题,这个案件本来就不应该由无铜市公安局侦查。”

第三件案件是民事审判一庭审理的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承办人是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申国光。原告江滨楚天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滨江鑫贸易有限公司。二00四年七月七日,江滨楚天贸易有限公司和江滨江鑫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江滨楚天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给江滨江鑫贸易有限公司一批彩色电视机、冰箱等货物,货款合计价值人民币四亿叁仟陆佰肆拾万元。江滨江鑫有限贸易公司于于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收到上述货物后,三日内便以低于合同价百分之三十七的价格将货物全部销售给第三方,但江滨江鑫有限贸易公司欠江滨楚天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分文未付。

合议庭认为,这个案件并非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而是合同诈骗案件。应当移送公安侦查,以追究江滨江鑫贸易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

“各位委员,有没有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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