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作安排,江滨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今天开会研究七件案件。

第一件案件是路鼓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审判请示案件,案由为排除妨碍。原告张大强,被告赵小花。赵小花是个寡妇,丈夫早年去世,其和十多岁的儿子相依为命。去年十二月,邻居张大强家在原地拆除老屋重建四间平房。当房屋建造到屋檐高度时,张大强并没有按照开始建造时与四邻达成的承诺高度收檐上瓦,而是将墙体往高处多建了四十公分高。张大强和和赵小花家的房子都是坐北朝南,张大强家的房屋在赵小花家房屋的西侧。赵小花就以西侧屋檐不能高于东侧房屋屋檐的当地风俗为由,阻碍张大强家房屋的继续施工,并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干部出面协调解决纠纷。张大强家在当地是大家族,家族人多势众,平时就喜欢恃强凌弱,对于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协调不理不睬。而赵小花的态度也是很强硬,在村民委员会干部出面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将张大强高出自己家屋檐的四十公分墙体推倒。并扬言,张大强如果敢强行施工,自己就是闹出人命,也要维护自己的利益。俗话说,横的怕愣的,愣的怕不要命的。张大强虽然比较蛮横,但对于赵小花这样的悍妇也是不敢用强,闹出人命可不是好玩的。张大强遂向路鼓县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碍。路鼓县法院审理后,产生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赵小花依照当地的风俗要求张大强的房屋屋檐不能高于自家房屋屋檐,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应当判决驳回张大强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则截然相反,认为赵小花依据的是当地风俗习惯,有封建迷信色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能支持。应当判决赵小花不得阻碍张大强家房屋施工。因为合议庭和庭里的意见不能统一,案件便提交给路鼓县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也未能形成多数性意见。路鼓县法院遂向江滨中院书面请示,该案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庭的审判员黄宏江汇报完后,看着庭长杨书怀。

“大家说说?”皇甫新城用眼光扫视大家一圈。

“赵小花家的屋檐高度是否属于当地房屋屋檐的正常高度?”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姜维成问道。

“赵小花家的屋檐高度属于正常高度。”黄宏江答道。

“当地政府有无关于农村建房的相关规定。”姜维成接着问道。

“路鼓县政府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出台了《路鼓县农村房屋建造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在农村房屋建设中,相邻各方要互谅互让、尊重农村风俗中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合理的风俗习惯。但大家对这一条规定有不同的理解。”

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一庭庭长王学峰看着皇甫新城:“院长,我问一个问题:张大强家房屋在开建时,曾经承诺房屋屋檐高度不高于相邻的赵小花家屋檐高度,有无书面文字?或者说张大强在开庭时认不认可这一点?”

“有书面协议。双方都签字按了手印,还有村民委员会干部的见证,张大强在开庭审理时也是予以认可的。但张大强解释,当时如果自己不同意,四邻就不会签字,就领不到建房许可证。这是迫于赵小花的压力,非自己真实意愿表示,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路鼓县政府有规定,农村建房必须征得相邻四邻同意,否则相关部门就不予发放建房许可证。县里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避免相邻矛盾。”

“杨庭长是什么意见?”皇甫新城看着一直没有说话的杨书怀问道。

“本来这个案件在我们庭里大家是达成了一致意见的。考虑到这是路鼓县法院的请示案件,为了慎重起见,还是拿到审判委员会来听取大家的意见。我们庭里的一致意见是:该案事实清楚,争议的是如何适用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部分是不能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但是对于如何适用法律则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所以,路鼓县法院的这个请示案件是符合相关规定的。我们认为,张大强在房屋开建时,与四邻鉴定了相关协议,这个协议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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